朋友醉酒开车 车主未阻止醉驾拘俩月罚5000元

大庆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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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9-23 09:11:33

  原标题:朋友醉酒开车,坐在副驾驶的车主摊事儿了

  车主未阻止醉驾拘俩月罚5000元

  2011年5月1日起,醉驾入刑,如今“喝酒不开车、开车不喝酒”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,但偏偏有些人,还以身试法醉酒驾车。

  9月14日,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,不但酒驾者被判刑,坐在副驾驶的车主,也被绳之以法。

  案起

  朋友醉驾车主被拘罚款

  采访中,记者了解了事情的整个过程。

  事情的起因是,2020年1月15日19时许,陈某驾驶车辆和朋友张某(已判刑)等人相约,一同吃饭饮酒。席间,大家喝得很尽兴。

  当晚20时许,酒席结束后,同桌吃饭的朋友,让两人打车回家,可是他们却偏偏不听,张某怀着侥幸的心理,从酒桌上拿起陈某的车钥匙,驾车载着陈某离开了饭店。

  当时,陈某并没有加以阻止,在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,还让张某驾驶自己的车辆。

  让两人没想到的是,当张某驾车行驶至高新区一路段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经刑事技术鉴定,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.6mg/100ml,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

  张某当即被抓获,张某被判刑后,车主陈某,亦被提起公诉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,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,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,在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,对其驾驶自己的车辆不加阻止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
 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罪名成立。

  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,依法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的刑期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
  事后,陈某悔不当初。他称,当晚就是酒喝得太多了,没有阻止张某,害了别人也坑了自己。

  说法

  未做到监督义务属共犯

  针对此案,审理法官表示,“喝酒不开车”,不仅要求自己不开,也不能让醉酒的人开。

 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,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,但在司法实践中,机动车同乘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,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,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。

  1.“帮助型”的共犯。

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(实践中,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,只要知道他人饮酒,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)的,却仍然提供车辆供他人驾驶,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。

  2.“教唆型”的共犯。

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,却仍然教唆、胁迫或指派其驾驶车辆,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。

  3.“劝酒型”的共犯。

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,却仍极力劝酒或胁迫、刺激其饮酒,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,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。

  4.“合驾型”的共犯。

  两人或多人均醉酒,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驾驶机动车辆,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。

  5.“不作为型”的共犯。

  对醉酒者负有监督(支配)等作为义务,但不作为的,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。

  本案中,被告人陈某属于第一种情形,其明知张某饮酒,在其拿车钥匙驾驶车辆时,被告人陈某并未实施任何阻止行为,实质上是以默许的方式,同意张某酒后驾驶,且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,故其与张某形成共犯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
  在此提醒市民,马上就到了中秋节和国庆节了,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时,一定要牢记三个“不要”。

  一是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;二是不要向必须驾车出行的驾驶员劝酒;三是不要教唆、胁迫或指派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。

  发现同席者欲酒后驾车的,不论是车辆所有人、管理人还是其他一起喝酒的人员,都应及时予以制止,以免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,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 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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